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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29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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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财税〔2014〕71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14-09-25

状态: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9月25日

 

 

相关链接》加大税收政策力度 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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