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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3-08-28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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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13-08-21
废止日期:2014-10-01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通知》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下同)。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下同)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按照《通知》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五、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8月21日

 

  政策解读: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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