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5-08-10 11:16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15-07-31

状态:全文有效

现将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安置残疾人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由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的企业,为残疾人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属于《通知》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7月31日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