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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31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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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财税〔2014〕122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14-12-23

状态:部分有效

注释:部分失效,涉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残疾人就保障金的减免标准。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中宣部、教育部、水利部、中国残联: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免征小微企业有关政府性基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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