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适用人员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77号)精神,现将本市《关于本市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中有关规定调整如下:
一、5号公告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后一年,即7月1日至次年7月1日。”的内容调整为“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5号公告中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内容调整为“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
三、本公告第一条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条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2015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