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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继续有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22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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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沪财税〔2015〕33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5-05-07
废止日期:2020-05-01
索引号:SY00242785X0201500076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关于《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继续有效的通知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失效。参见:《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发〔2020〕8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0〕56号)经评估继续有效,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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