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一)经市级(含市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
经市级(含市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对照《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自我评价情况表详见附件1)。认为符合条件的,可在每季度申报截止日(申报截止日为每季度结束后第1个月的15日,简称:申报截止日,下同)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详见附件2),并提供《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申请报送材料清单详见附件3)。
主管税务机关对提出申请的非营利组织进行审核,对初审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在申报截止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市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应在30个工作日内,对上述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认定名单在上海税务网(网址:www.tax.sh.gov.cn)上公布。
(二)经区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
经区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对照《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详见附件1)。认为符合条件的,可在申报截止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详见附件2),并提供《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在申报截止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进行审核后会同级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局在30个工作日内将会签结论回复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区县财政局将经审核认定的名单(包括纸质和电子文档)在10个工作日内抄报市税务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审核认定名单分别在上海税务网和各区县税务网上公布。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
凡自我评价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其免税资格的复审,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对到期复审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确认其继续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对到期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非营利组织,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复审结论分别在上海税务网和各区县税务网上公布。
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核
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非营利组织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报告,以及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及时通报或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税部门(其中: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发生税务迁移的,由迁入地财税部门负责,下同),并由其进行复核。
对复核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确认其继续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对复核不合格的非营利组织,按照本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程序取消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主管税务机关、区县财政局将复核结论(包括纸质和电子文档)在10个工作日内抄报市税务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复核结论分别在上海税务网和各区县税务网上公布。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变更
非营利组织发生名称等变更,凡自我评价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其免税资格的认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五、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取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取消工作,由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税部门实施。各区县财税部门应将取消结论(包括纸质和电子文档)在10个工作日内抄报市税务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取消结论分别在上海税务网和各区县税务网上公布。
主管税务机关、区县财政局发现已认定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有《通知》第六条所述情况之一的,应及时通报或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税部门,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各级财税部门应按管理权限,及时对上述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对确认取消资格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各级财税部门应与同级非营利组织登记机关就非营利组织管理情况加强沟通,发现(或接到报告)已认定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有《通知》第六条规定情况之一的,应启动取消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程序。
六、实施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
各级财税部门要高度重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加强协调配合,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要求,落实工作措施,落实安排专门职能部门有序组织实施,确保本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真正落实到位。各区县财税部门在2014年10月30日前需将具体负责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的部门名单分别报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备案和抄送对应财税局,若上述认定部门和人员调整应在调整后15个工作日内报市财税局和对应财税局。
(二)指导评估
市财税部门要加强对各区县财税部门的工作指导,妥善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必要时市财税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质量进行抽查评估,如有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按照本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程序取消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
(三)质量管理
各区县财税部门应加强对申请受理、审核等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强化责任,在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市财税部门报告。各区县财税部门应定期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分别在每年的7月31日和次年的1月31日向市财税部门报送半年度和全年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情况总结。
七、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0〕5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1.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自我评价情况表;
2.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
3.申请报送材料清单。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