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80 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地税所〔2010〕26号)规定,市局制定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减免税事项管理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5月4日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减免税事项管理规程 (试行)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减免税(事先备案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10〕180 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做好本市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认定管理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沪经信节〔2010〕350号)、《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落实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沪经信节〔2012〕39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地税所〔2010〕26号)。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认定名单的通知。
企业申请时限:应在次年4月底前提出备案申请。
纳税人提交的材料: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2、能源管理合同复印件;
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认定办公室颁发的《上海市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认定证书》复印件;
4、项目第一笔收入的发票及作收入处理的会计凭证复印件;
5、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发生转让的,受让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受让节能服务企业还需提供项目转让合同、项目原享受优惠的备案文件复印件;
6、优惠项目单独核算承诺书(样张附后)
期限:分局30个工作日。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流程: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
分局工作要求:
1、与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下发认定名单比对,审理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所得税优惠条件;
3、审核纳税人申请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期限是否符合文件规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发生转让的,审核转让享受优惠的项目是否在优惠期限内,受让企业是否符合节能服务企业的条件、是否承续经营该项目,优惠的期限是否按项目受让之日起,在剩余期限内享受的规定确定;
4、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先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
回复方式:《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先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资产加速折旧(事先备案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0 〕1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10〕180 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做好本市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认定管理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沪经信节〔2010〕3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地税所〔2010〕26号)。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下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名单。
企业申请时限:应在次年4月底前提出备案申请。
纳税人提交的材料:
1、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资产加速折旧申请表(样张附后);
2、能源管理合同复印件;
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资产的原始凭证及其计入固定资产会计处理凭证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发生转让的,受让企业还应提供转让企业加速折旧备案结果通知书;
4、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凭证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期限:分局30个工作日。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流程: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
分局工作要求:
1、审理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
2、自作出决定之时当日向纳税人发送《企业所得税备案结果通知书》。
回复方式:《企业所得税备案结果通知书》。
用能企业受让资产(事后备案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0 〕1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10〕180 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做好本市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认定管理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沪经信节〔2010〕3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地税所〔2010〕26号)。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下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名单。
企业申请时限:应在次年4月底前提出备案申请。
纳税人提交的材料:
1、用能企业受让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资产的情况说明;
2、能源管理合同复印件;
3、用能企业受让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资产权属转移证明材料(包括所有权转移协议、转入资产清单、资产交接材料等)。
期限:分局1个工作日。
流程:受理窗口
分局工作要求:
1、审理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
2、自作出决定之时当日向纳税人发送《用能企业受让资产备案结果通知书》。
回复方式:《用能企业受让资产备案结果通知书》。
优惠项目单独核算承诺书
(样式)
本企业承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0 〕1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10〕180 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的有关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项目的,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特此承诺!
法定代表人签字:
财务负责人签字:
企业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用能企业受让资产备案结果通知书
编号:
:
你单位关于 申请已收悉。根据
(规定、通知、批复),现将事先备案结果通知如下: 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你单位从 节能服务公司接受的 等固定资产和 等无形资产(详见用能企业受让资产清单)的计税基础应按节能服务公司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用能企业受让资产清单
单 位:元(列至角分)
序号 资产类型
1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名称
2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值
3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累计折旧或摊销额
4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净值
5(4-3) 备注
合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资产加速折旧申请表
所属年度 年 所属年度 年 单 位:元(列至角分)
企业名称(章): 纳税人识别码:
项目名称 认定证书编号
项目总投资(万元)
效益分享期限
序号 资产类型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名称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值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入使用日期 按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使用期限或摊销期限 按效益分享期限确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使用期限或摊销期限
1、
2、
谨声明:此情况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法定代表人(签字): 填表人(签字):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资产类型填报建筑物、机器、机械设备等或无形资产
2、本表一式二份,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企业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