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科委,市税务三分局、市科技创业中心:
2009年以来,浦东新区税务局和科委在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中,积极探索政策落实联动机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现将《浦东新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流程》及附件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本地区实际工作学习借鉴,增强责任感,提高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操作效率,请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会同各对应科技部门,制定各区县、市直属单位税务、科技两部门专项工作合作方案和具体操作办法,并于9月30日前分别报送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和市科委(体改法规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O一二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