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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关于转发《浦东新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操作流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9-19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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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沪地税所〔2012〕64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日期:2012-09-13
废止日期:2018-04-25
索引号:AE9300000-2012-115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关于转发《浦东新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操作流程》的通知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各区县税务局、科委,市税务三分局、市科技创业中心:

  2009年以来,浦东新区税务局和科委在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中,积极探索政策落实联动机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现将《浦东新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流程》及附件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本地区实际工作学习借鉴,增强责任感,提高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操作效率,请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会同各对应科技部门,制定各区县、市直属单位税务、科技两部门专项工作合作方案和具体操作办法,并于9月30日前分别报送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和市科委(体改法规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O一二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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