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的有关规定,现对《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地税所〔2010〕26号)中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所得减免税》事项管理规程进行修订(修订后规程见附件1),请遵照执行。
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56号)中的本市贯彻实施意见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地税所〔2010〕26号)中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所得减免税》事项管理规程相应废止。
附件1:《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所得减免税》事项管理规程(试行)
附件2:《技术转让所得计算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