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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1-05-19 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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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11-05-11

状态: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

  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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