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上海市财政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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