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1-08 11:00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显示更多属性】
文号:沪国税所[2009]3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2009-01-04
索引号:AE9100000-2009-007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全文有效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市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一月四日

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同意,现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简称社保基金理事会)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简称社保基金)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产业投资基金收益、信托投资收益等其他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二、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社保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