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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18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5-28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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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SY00242785X0202401049
主题分类: 全国人大建议复文公开

名称: 对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18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办理结果:留作参考

王颉鸣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应届毕业生公司部分社保比例降级和增加专项个税扣除项目”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减免企业为应届毕业生缴纳的部分社保费用建议

  社保缴费政策属国家事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48号)等规定,企业参保人员执行统一的社保缴费政策,目前国家对应届毕业生群体没有制定专门的社保费减免政策。国家要求各地不得自行出台社保减收增支政策。2021年,为推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实施,国办发〔2021〕48号文再次强调,各地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比例、降低缴费基数等减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的政策。

  市人社局高度重视应届毕业生就业工作,为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业增加用工岗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今年本市将继续实施重点群体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对于2024年内本市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招用4类群体就业(即本市2024届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本市登记失业三个月以上人员、在本市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2000元/人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采用“零申请、零跑动、零材料”的“免申即享”方式发放,最大限度方便用人单位,确保“应享尽享”。此外,本市还将继续推进落实小微企业、社会组织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上述政策已纳入3月23日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4月23日,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教委印发了《关于实施本市重点群体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的通知》,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对于您提出的“适当减免对于应届毕业生2年时间内社保缴纳的企业部分费用”的建议,人社部门将积极跟踪国家部委政策制定情况,并按要求做好相关落实工作。

  二、关于增加应届毕业生个税专项扣除建议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目前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中应届毕业生可能涉及的包括住房租金、住房贷款利息和继续教育三项内容。

  (一)住房租金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文件规定:第十七条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二)住房贷款利息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文件规定:第十四条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三)继续教育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文件规定:第八条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由于我国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税收政策制定权限在中央,对于您提出的“增加应届毕业生毕业2年内个税专项扣除”的建议,我局将结合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落实等具体工作,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适时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

  感谢您对本市社会保障和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24日

  联系人:杜睿 联系电话:54679568-68115

  联系地址:肇嘉浜路800号 邮政编码:20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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