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
(二)政策主要内容
1.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为鼓励社会公益性捐赠,做好《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与相关文件的衔接工作,并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确认2020年度——2022年度和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的部分条件按该文规定处理。
(三)政策要点解析
1.公益慈善事业
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2.公益性群众团体
包括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群众团体),且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已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3.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
(1)由中央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报送材料;
(2)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报送材料;
(3)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按照上述管理权限,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分别联合公布名单。企业和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群众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4)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对象包括:
①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于当年末到期的公益性群众团体;
②已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又重新符合条件的群众团体;
③尚未取得或资格终止后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
(5)每年年底前,省级以上财政、税务部门按权限完成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和名单发布工作,并按本条第(4)项规定的不同审核对象,分别列示名单及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起始时间。
4.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适用范围及有效期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
5.捐赠票据
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6.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
(1)确认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2018年和2019年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可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有关规定执行。
(2)确认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2019年和2020年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可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有关规定执行。
7.社会组织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和评估等级
确认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可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2018年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最近一期的评估等级达到3A以上(含3A)。对于2019年成立的社会组织,以及2019年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已接受评估但尚未出具结论的社会组织,确认资格时可暂不考虑其评估等级。
(2)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可暂不考虑社会组织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3)按照本条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在资格有效期内,应取得3A以上(含3A)评估等级,且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