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年度检查不合格或最近一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的;
(二)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存在偷税行为或为他人偷税提供便利的;
(四)存在违反该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况的;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取消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管理。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8)110号)第一条,财税〔2008〕160号中的“行政处罚”,是指税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
政策依据:财税〔2008〕160号、财税〔2018〕110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