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08]160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因年度检查不合格或最近一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而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因申请时有弄虚作假行为、存在偷税行为或为他人偷税提供便利行为、存在违反该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况和和受到行政处罚而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存在偷税行为或为他人偷税提供便利行为、存在违反该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况,应对其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补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