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即亏损企业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捐赠支出。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捐赠、赞助第29届奥运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29届奥运会补充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8号)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兴办企业的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其举办的企业向北京市港澳台侨同胞共建北京奥运场管委员会的捐赠,准予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个人捐赠、赞助给上海世博局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亏损企业向汶川地震灾区、第29届奥运会、上海世博会等特殊规定捐赠的可全额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