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版单位、发行单位的部分征订行为免征印花税
【政策内容】
1.各类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征订凭证(包括订购单、订数单等),应由持证双方按规定纳税。
2.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2号)
(二)部分出版环节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
【政策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1)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①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②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③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④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⑤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⑥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⑦列入本公告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2)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①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②列入本公告附件2的报纸。
(3)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①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②列入本公告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三)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部分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
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上述所称“转制注册之日”,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进行企业法人登记之日。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则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或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之日(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确定转制完成并享受本通知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