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由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嘉定区分局编制。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举报申诉等情况,咨询处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并附相关说明和指标统计附表、示意图等。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可以在本局政府网站(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jdtax/)上下载。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如对本年度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嘉定区分局办公室(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城中路75号,邮编:201800,电话:021-59520001,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一、概述
2013年,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的正确领导下,区局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各项规定,坚持“公开为原则,内容为核心,制度为抓手,信息化为依托”的工作思路,以规范和深化信息公开内容为重点,以提升信息公开工作水平为目标,进一步加大主动公开力度,不断完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着力推进区局信息公开工作常态化、规范化、长效化建设,在扩大信息公开度、提升行政透明度、确保工作规范度等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根据《条例》、《规定》要求,区局在办公室下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岗位,由分管局长分管,一位办公室副主任协管,一位办公室科员负责,具体承办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事宜,形成联系紧密、责任明确、协同合作、层层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关注办税热点,深化公开内容。围绕服务“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上海经济发展大局,结合当前税制改革及民生热点问题,做好相关税收政策公开工作。抓住税收宣传月、“法宝”服务日和宪法宣传周的契机,围绕税收宣传的重点、热点,拓宽税法宣传渠道,广泛深入地开展税收宣传活动,扩展的税收政策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三)突出便民特色,优化公开渠道。一是拓宽途径。充分依托办税服务厅、“上海税务”政务微博、“12366”咨询服务热线、税务网站、基层税务所等载体,多渠道公开政府信息,重点加强网站建设,对公众关注度高、公益性强、涉及面广的重要信息,开辟专栏专页。二关注需求。在网站首页设置“网上互动”专栏,听取广大公众的需求和建议,并在此基础上及时发布热点政策和重点事项,真正做到以公众需求为导向。三是着力强化行政审批公开,实现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的网上查询和具体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结果的网上公示。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区局按照《条例》、《规定》,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积极做好主动公开工作。截至2013年底,区局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62条,全文电子化率达100%。2013年新增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41条,全文电子化率达100%。其中,业务类信息26条,占63%;其他类信息15条,占37%。
(一)主动公开范围
1.区局机构职能设置情况。发布区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职能信息,局领导简介等,全面反映区局最新机构改革设置情况。
2.行政许可(审批)公开事项。全面公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条件、程序、期限、依据以及办理的状态、结果等信息。
3.企业欠税公告。分季度公布欠税企业的名单、欠缴税款明细等信息。
4.各类办税信息、便民服务信息。如“非正常户”信息、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公示、税务部门迁址公告等。
5. 税收政策。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社会关注的热点以及税制改革中的关键点,及时公开发布税收政策。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最新政策发布情况、个人住房房产税纳税申报提示等。
(二)主动公开途径
1.税务网站。深化栏目建设,在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建设的同时,从用户需求出发,集中设置“政务公开”、“网上办事”、“便民服务”、“网上互动”等子栏目,切实方便纳税人获取各种税收政策信息和涉税办理信息。2013年本局网站点击量为70.9万次,充分发挥了网站的第一平台作用。
2.办税服务厅。通过全局各处5个办税服务厅的电子显示屏、多媒体触摸屏、公告栏、受理告知单、涉税事项办理流程宣传板、宣传资料架,向纳税人公开、宣传税收政策和办税须知;完善办税服务厅纳税咨询室建设,随时解答纳税人办税过程中遇到的各种涉税问题,建立“税博室”专家特约站,形成品牌效应,为纳税人解决疑难问题。
3.短信平台、税企互动平台及咨询热线。通过短信平台、税企互动平台,及时向企业发布最新税收政策、通知办理相关涉税事项;完善12366嘉定咨询热线工作机制,实行痕迹化闭环管理,关注公众呼声,对公众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进行分析、跟踪,确保信咨询服务及时准确。
4. 税收宣传月。深入开展第22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把税收宣传月活动作为促进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方式。
5.纳税人学校。开辟网上纳税人学校,提供开课公告、课件视频及知识汇编的查询下载服务,形成“实体+网络”双轨并行的宣传模式,方便纳税人充分了解最新、最热点税收政策,促使政府信息公开得到有效的普及和提升。
6.基层税务所。发挥基层一线优势,主进一步优化信息公开方式。结合企业调研走访工作,近距离、面对面上门宣传税收政策;召开各类座谈会、沟通会,宣传涉税政策和办税须知,主动了解税收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将基层每位税务干部都打造成政府信息公开的流动窗口,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向最前沿。
7.其他渠道。重视公共场所的宣传作用,充分依托电视台、电台、报刊等主流媒体,以及“上海税务”政务微博这一新兴媒体,登载税收政策法规要点,提供最新税收政策解读,初步形成了全方位、立体式、覆盖面广的公开宣传模式。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申请情况
区局2013年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件,其中网上申请1件,信函申请1件。
(二)处理情况
在2013年受理的2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已经答复的为1件,为“信息不存在”,按期完成答复;申请人主动撤销为1件。
(三)依申请收费及减免情况
区局2013年度未收取相关费用。
四、复议、诉讼和申诉举报等情况
区局2013年度发生针对本部门的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案件1件。
五、咨询处理等相关政务公开工作情况
区局201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访问量709571次。
六、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2013年,区局不断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一定成绩,但对照上级要求还有一定差距,还不能完全满足群众的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需求,在信息公开数量、质量以及公开形式多样化上仍有待进一步提高。面对即将到来的2014年,区局将继续强化组织领导,加强调查研究,努力探索政府信息公开的新办法、新举措,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效益,促进税收工作提升一个新的台阶。
七、说明、附表
(一)其他说明
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包括所有附表的数据)都仅反映2013年度的情况,数据统计范围包括区局及各税务所。
(二)附表
附表一: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统计
指标 |
单位 |
数量 |
本年度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41 |
其中:较上年度同期增加率 |
% |
0 |
全文电子化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新增行政规范性文件数 |
条 |
0 |
附表二: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统计
指标 |
单位 |
数量 |
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数 |
条 |
0 |
受理申请总数 |
条 |
2 |
其中:1.当面申请数 |
条 |
1 |
2.传真申请数 |
条 |
0 |
3.电子邮件申请数 |
条 |
0 |
4.网上申请数 |
条 |
1 |
5.信函申请数 |
条 |
0 |
6.其他形式申请数 |
条 |
0 |
对申请的答复总数 |
条 |
2 |
其中:1.同意公开数 |
条 |
1 |
2.同意部分公开数 |
条 |
0 |
3.“非《规定》所指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4.“信息不存在”数 |
条 |
0 |
5.“非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数 |
条 |
0 |
6.“申请内容不明确”数 |
条 |
0 |
7.“重复申请”数 |
条 |
0 |
8.不予公开总数 |
条 |
0 |
其中:(1)“国家秘密”数 |
条 |
0 |
(2)“商业秘密”数 |
条 |
0 |
(3)“个人隐私”数 |
条 |
0 |
(4)“过程中信息且影响安全稳定”数 |
条 |
0 |
(5)“危及安全和稳定”数 |
条 |
0 |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数 |
条 |
0 |
9.其他 |
条 |
1 |
附表三:
咨询情况统计
指标 |
单位 |
数量 |
提供服务类信息数 |
条 |
0 |
网上咨询数 |
人次 |
108 |
现场接待人数 |
人次 |
7765 |
咨询电话接听数 |
人次 |
337850 |
网站专栏页面访问量 |
人次 |
709571 |
附表四:
复议、诉讼情况统计
指标
|
单位
|
数量
|
行政复议数
|
件
|
1
|
其中:被复议机关确认违法或有瑕疵的
|
件
|
0
|
行政诉讼数
|
件
|
0
|
其中:被法院确认违法或有瑕疵的
|
件
|
0
|
申诉举报数
|
件
|
0
|
其中:被确认违法或有瑕疵的
|
件
|
0 |
附表五:
政府支出与收费情况统计
指标 |
单位 |
数量 |
收取费用总数 |
元 |
0 |
其中:1.检索费 |
元 |
0 |
2.邮寄费 |
元 |
0 |
3.复制费 |
元 |
0 |
政府信息公开指定工作人员总数 |
人 |
1 |
其中:1.全职人员数 |
人 |
0 |
2.兼职人员数 |
人 |
1 |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项经费 |
万元 |
0 |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实际支出 |
万元 |
0 |
与诉讼有关的总费用 |
万元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