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编制。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可以在本局网页(shanghai.chinatax.gov.cn/jclj/))上下载。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如对本年度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办公室(地址:中山南路865号A楼11楼1107室,邮编:200011,电话:62717510,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一、概况
2018年本局根据《条例》、《规定》各项要求,积极落实总局、市局关于政务公开相关文件的精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健全机制,同时结合机构改革期间各项工作要求,围绕税务稽查中心工作,积极有效地推进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进一步提高了税务行政透明度,努力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效。
本局为进一步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机制,由办公室负责并发布信息,各职能科室和各检查科共同参与,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前的各项审批制度,充分发挥主动公开信息在信息公开中的主渠道作用,切实从组织机制入手,依托本局网页等载体,提升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努力扩大公开效应。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本局按照《条例》、《规定》,在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办的具体指导下,结合本局的工作特点,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做好主动公开工作。
(一)主动公开范围
1、分局概况、公布了机构相关信息。
2、通知公告类信息:公开本局年度重点工作等信息;税收执法公示信息,向被查企业发放稽查程序告知书,公开稽查程序及法律救济途径;对税务处理、处罚等文书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时,采用网上公告送达。
3、财务信息:公开本局部门预算、决算等信息。
4、行政处罚信息:本局依法处理的税务行政处罚信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5、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度工作报告等信息。
(二)主动公开途径
1、通过“上海税务”网站第四稽查局网页及时发布、更新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切实方便纳税人和社会公众获取本局相关信息。
2018年在本局网页发布了当年新增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9条,包括2017年度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及人事任免、重点工作计划、财务决算、预算等信息;
根据《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按要求做好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2、与政务公开工作相结合积极推进大调研工作。本局精心制定了大调研实施方案,牢牢抓住“两个全覆盖”,切实做到“六个紧扣”,多次组织进企业开展大调研,完善本局相关制度4个。结合大调研工作,向企业发放2018年版税法宣传手册,讲解最新税收政策;集中各检查科和职能科室业务骨干组成智囊团队,对以前年度部分被查企业进行回访,力求解决实际问题,让纳税人全面知晓权利,实现稽查工作全过程公开,有效地促进了本局稽查工作监督与服务的结合,为稽查工作如何服务实体经济积累了经验。
3、与税法宣传相结合将政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一是“北上广深 绿色骑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第27个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及市局相关要求,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组织青年干部与其他兄弟单位共同参与市局组织的绿色骑行活动,向广大市民宣传全国通办的便民举措,引导网上办税,倡导绿色生活。二是“税法进校园”。组织业务骨干前往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将税法宣传带入课堂。通过案例剖析强观念、个税申报析政策、房产税精讲话住房等三个环节向在校大学生们介绍了热点税收政策等内容,积极引导大学生群体努力形成依法纳税、自觉纳税、诚信纳税的观念。
4、公共查阅点。本局注重加强本机关信息公开查阅点建设,加强对相关计算机、打印机等设备的日常维护,确保相关查阅设备能够正常运行。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本局2018年度未发生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四、复议、诉讼和申诉举报等情况
本局2018年度未发生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以及申诉举报。
五、咨询处理情况
本局2018年度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访问量1099次。
六、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信息公开的内容比较单一,2019年力争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在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办的具体指导下,使本局政务公开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努力在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内,及时发布和更新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积极提升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
七、说明和附表
(一)其他说明
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仅反映2018年度的情况。
(二)附表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 |||
(2018年度) | |||
填报单位(盖章):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 | |||
统 计 指 标 |
单位 |
统计数 | |
一、主动公开情况 |
—— |
—— |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
条 |
9 | |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
条 |
0 | |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
件 |
0 |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 |
—— |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9 | |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
二、回应解读情况 |
—— |
—— |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
次 |
0 |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 |
—— |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次 |
0 |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次 |
0 | |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0 |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0 |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篇 |
0 | |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次 |
0 | |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次 |
0 | |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 |
—— | |
(一)收到申请数 |
件 |
0 | |
1.当面申请数 |
件 |
0 | |
2.传真申请数 |
件 |
0 | |
3.网络申请数 |
件 |
0 | |
4.信函申请数 |
件 |
0 | |
(二)申请办结数 |
件 |
0 | |
1.按时办结数 |
件 |
0 | |
2.延期办结数 |
件 |
0 | |
(三)申请答复数 |
件 |
0 | |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件 |
0 | |
2.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件 |
0 | |
涉及商业秘密 |
件 |
0 | |
涉及个人隐私 |
件 |
0 |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件 |
0 | |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件 |
0 |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件 |
0 | |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件 |
0 | |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件 |
0 | |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件 |
0 | |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件 |
0 | |
四、行政复议数量 |
件 |
0 |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件 |
0 |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
五、行政诉讼数量 |
件 |
0 |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件 |
0 |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
六、举报投诉数量 |
件 |
0 | |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
万元 |
0 | |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 |
—— |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个 |
0 | |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
个 |
1 | |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人 |
1 | |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
人 |
0 | |
2.兼职人员数 |
人 |
1 | |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
万元 |
0 | |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 |
—— |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
次 |
1 | |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
次 |
1 | |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
人次 |
2 | |